2021年3月5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张某甲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2日22时4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持C1证驾驶小型轿车沿武进区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湖滨路路口向北右转弯时(经鉴定:该车事发前车速为99-103km/h),撞到由被害人张某乙驾驶的在此停车等候红灯的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尾部(车上乘员:王某),后又撞到由张某驾驶的沿湖滨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的重型栏板半挂车,致张某乙、王某不同程度受伤(均放弃伤情鉴定),三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在处置该事故过程中发现张某甲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鉴定,张某甲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7.1毫克/100亳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已分别赔偿被害人张某乙和王某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490407元、张某修车费等共计人民币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