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5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7日12时56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悬挂挪用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沿S232线东半幅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340km+900m处时,与在该车道内由被害人顾某某骑着的由南向北行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人力三轮车失控后冲入东半幅慢速机动车道,恰遇丁某某持A2证驾驶重型厢式货车沿东半幅慢速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此,人力三轮车碰擦到重型厢式货车右侧中部后连人带车倒地,致被害人顾某某受伤,后经急救医生现场确认已死亡,三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派员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认定:李某某驾驶未经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右侧通行规定,且所驾车辆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被告人李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丁某某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共计人民币40000元,并获得其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