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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罗某某提起公诉
2021-04-21 14:06:00  来源: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

  2021年4月21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罗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3月1日14时28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持证驾驶小型轿车,从江阴市小湖新村出发,途经小湖路、青洋路高架、中吴大道、常武路行驶至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步步高商业广场桔子酒店门口,撞到该酒店玻璃大门,致玻璃门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某某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罗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后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已赔偿并支付桔子酒店玻璃门维修费用人民币18000元。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