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3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批准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2021年3月 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某教育培训中心账务的职务便利,在收取该公司培训学员的培训费过程中,通过收到现金和其个人的收款码收取的方式,收取学员培训费170余万元,用于个人使用,未上交公司。
2021年4月23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批准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2021年3月 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某教育培训中心账务的职务便利,在收取该公司培训学员的培训费过程中,通过收到现金和其个人的收款码收取的方式,收取学员培训费170余万元,用于个人使用,未上交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