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9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被告人罗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至常州市武进区某手机店买手机,在选购手机过程中,乘人不备,窃得被害人放置在店内工作台上筐子里的苹果11Pro max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6500元。
2021年4月29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被告人罗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至常州市武进区某手机店买手机,在选购手机过程中,乘人不备,窃得被害人放置在店内工作台上筐子里的苹果11Pro max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6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