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4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崔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4月12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酒后持证驾驶小型轿车,因债务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他人报警。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崔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血样鉴定,崔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6.4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被告人崔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1年6月4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崔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4月12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酒后持证驾驶小型轿车,因债务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他人报警。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崔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血样鉴定,崔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6.4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被告人崔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