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4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俞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4月2日2时许,被告人俞某某饮酒后持证驾驶小型轿车,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巡逻民警查获。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俞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后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1年6月4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俞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4月2日2时许,被告人俞某某饮酒后持证驾驶小型轿车,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巡逻民警查获。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俞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后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