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4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杨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4月8日00时18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持证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KTV门口路段时,碰撞倪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三轮车,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警大队认定其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后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倪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并取得其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