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3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被告人周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至7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某维修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为被害人赵某某维修事故车辆,谎称可代为处理其与事故相对方的医药费赔偿事宜,骗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6000元。
2.2017年8月至10月,被告人周某某在上述公司工作期间,为被害人杨某某维修事故车辆,谎称可代为处理其与事故相对方的医药费赔偿事宜,骗得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3万元。
2021年9月13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被告人周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至7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某维修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为被害人赵某某维修事故车辆,谎称可代为处理其与事故相对方的医药费赔偿事宜,骗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6000元。
2.2017年8月至10月,被告人周某某在上述公司工作期间,为被害人杨某某维修事故车辆,谎称可代为处理其与事故相对方的医药费赔偿事宜,骗得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