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5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杭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6月29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杭某某饮酒后持C1E证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卫生用品厂门口处遇执勤民警检查,未停车继续向前行驶至某路路口时被查获。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后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1年9月15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杭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6月29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杭某某饮酒后持C1E证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卫生用品厂门口处遇执勤民警检查,未停车继续向前行驶至某路路口时被查获。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后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