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7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权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7月15日0时许,被告人权某某酒后持C1证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某教育门口路段时,与他人发生纠纷被举报。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发现权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鉴定,权某某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8.7毫克/100亳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1年9月17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权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7月15日0时许,被告人权某某酒后持C1证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某教育门口路段时,与他人发生纠纷被举报。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发现权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鉴定,权某某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8.7毫克/100亳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