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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杨某某提起公诉
2021-10-27 10:26:00  来源: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

  2021年9月15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杨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7月25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持C1证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某路段处时,先后碰撞三辆小型客车,致四车损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后于离事发地100余米处停车并被民警查获。民警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后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1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