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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
2021-10-27 10:32:00  来源: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

  2021年9月17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7月24日21时2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持D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某路路口时,追尾撞到前方同车道内在路口停止线外等候放行的由朱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在处置该事故过程中发现张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鉴定,张某某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9.6毫克/100亳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