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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
2021-12-02 16:31:00  来源: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

  2021年9月30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7月22日21时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持C1M型证驾驶小型轿车,碰撞路边绿化隔离带致所驾车辆损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后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