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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况某某提起公诉
2021-12-03 16:34:00  来源: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

  2021年9月30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况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6月14日21时26分许,被告人况某某酒后持C1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王某某持C1证驾驶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况某某弃车离开现场,后被民警于事发当晚在其暂住地查获。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况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在处置该事故过程中发现况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鉴定,况某某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9.4毫克/100亳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况某某已赔偿王某某车辆维修费、补偿费共计人民币20000元,并获得对方谅解。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