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4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宁某某、伍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5日至2020年12月28日期间,被告人宁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向被告人伍某某收购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被告人伍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仍将自己实名办理的一张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及对应U盾、一张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及对应U盾、一张联通手机卡提供给被告人宁某某等人,并从中获利人民币2620元。
2021年9月24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宁某某、伍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5日至2020年12月28日期间,被告人宁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向被告人伍某某收购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被告人伍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仍将自己实名办理的一张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及对应U盾、一张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及对应U盾、一张联通手机卡提供给被告人宁某某等人,并从中获利人民币26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