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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于某某提起公诉
2021-12-08 19:33:00  来源: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

  2021年10月14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于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30日20时44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饮酒后乘坐由刘某某驾驶的网约小型轿车,双方因是否到达目的地发生争执,刘某某将车停在路侧非机动车道内熄火下车并报警,被告人于某某从副驾驶座位爬至驾驶席位发动车辆向前行驶,追尾路边停放的小型轿车,致两车损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于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发现被告人于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后鉴定,被告人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于某某已赔偿并支付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