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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陆某某提起公诉
2021-12-06 16:39:00  来源: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

  2021年10月11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陆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6月28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酒后持C1证驾驶小型轿车,沿**高速常州南匝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该高速收费站时,将车辆停于收费站办公楼进口处,并在车内休息,后被收费站工作人员报警。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发现陆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鉴定,陆某某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4.5毫克/100亳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