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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宋某某等人提起公诉
2021-12-07 16:43:00  来源: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

  2021年10月11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宋某某、穆某某、孙某某提起公诉,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穆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1年4月,被告人宋某某、穆某某明知他人将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活动,仍在天津市以宋某某的名义注册了有限公司,并办理了该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2021年5月14日,被告人宋某某、穆某某、孙某某在知道上述银行账户有钱进账后,明知资金来自于上游犯罪,仍将该银行账户内被害人耿某某(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镇)汇入的人民币50万元予以提现后私分。其中,在转移赃款过程中,宋某某负责充当公司法人、办理对公账户材料、至银行办理取现业务,事后分得人民币18万元;穆某某负责为宋某某办理对公账户提供帮助、在宋某某、孙某某之间充当联络人角色,事后分得人民币17万元;孙某某负责陪同宋某某至银行取现,并将取出的现金装袋后交给穆某某,事后分得人民币3万元。

  二、危险驾驶罪

  2020年8月22日1时许,被告人穆某某酒后驾驶蓝色力帆牌轿车行驶至天津南开区快速路密云路延安路天桥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