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草案规定,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6月28日新华网)。
英雄,是一个国家光辉历史的记忆,也是一个民族坚强不屈的脊梁。但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股歪曲历史、抹黑英雄的错误思潮,严重扰乱了人们对英雄形象的认知,冲击了社会主流价值观。
为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我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6条明确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该法还授权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过,在现行刑法中,并没有单独设立“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罪”。司法机关大都依据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就不可避免地带来两个问题。
其一,侮辱诽谤英烈,不仅让个人受辱,更令国家蒙羞,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但以侮辱罪、诽谤罪等追究刑责,使得侮辱诽谤英烈的行为混同于一般意义上对名誉权、荣誉权等公民个人权利的侵害,无法体现出对其侵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惩处,也难以起到震慑效果。
其二,其他罪名的入罪条件,并不完全适用于侮辱诽谤英烈行为。比如,根据刑法规定,侮辱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胯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等。这些考量更多针对侮辱现实中的自然人,对于侮辱已经牺牲的英烈并不适合。
没有专门罪名,需要援引其他罪名,这在无形中提高了侮辱诽谤英烈的入罪门槛,不利于打击违法、形成震慑。今年4月,一位名叫“落叶渐知秋”的网友在微博发布多条言论侮辱四川西昌森林火灾牺牲队员,被其他网民截图后大面积传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事后,违法嫌疑人冯某某在广东梅州被抓获,警方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网友纷纷质疑这样的处罚太轻了。
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无数英雄烈士为新中国的成立和建设付出血汗乃至生命,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就此而言,将侮辱诽谤英烈行为专门入刑十分必要。一方面可以更好地衔接英雄烈士保护法,进一步加大司法惩戒力度,增强震慑力;同时,入刑本身对社会行为和价值导向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有助于引导广大公众敬畏英雄、尊重烈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