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依法惩治涉文物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以通过变造文物骗取拍卖许可后以“合法”拍卖手段倒卖文物为特点的案件入选其中。
“这起案件反映出当前文物犯罪手段翻新,借助变造文物等手段,交易逐步由暗处转向明处的特点。”朝阳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李新刚介绍,该案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全链条打击文物犯罪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那么,进入拍卖程序的“合法文物”为何会进入检察机关的视野?
坚称拍卖许可证合法有效
2021年12月的一天,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就一起倒卖文物刑事案件商请朝阳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和以往不同的是,主办民警除了案卷,还带来了一件充满历史气息的古朴青铜器——伯鱼作青铜鼎。
李某是北京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的拍卖行在业内小有名气,承包了北京某知名拍卖公司在2021年秋季的一场以青铜器为主的专题拍卖。谁料青铜器还没拍出去,李某便因群众举报被警方抓获,警方现场起获了伯鱼作青铜鼎、郑羌伯作青铜鬲以及其他文物及工艺品共计192件。
“李某长期浸淫于古玩拍卖行业,深谙文物管理的相关规定,他拿出一些文献和海外拍卖行出具的发票,证明上述两件青铜器为传世文物,坚称获得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拍卖许可证合法有效。”李新刚介绍,该案是首例公安部督办的以拍卖方式倒卖青铜器的倒卖文物刑事案件,同年12月底,案件被提请朝阳区检察院审查批捕。该院就李某的辩解开展了细致审查,并专门请教了相关专家,专家表示涉案文物属于“生坑”文物,即刚出土的文物,这种文物是不符合文物拍卖相关规定的。
如此一来,李某为何能取得拍卖许可就变得扑朔迷离。
揭开文物拍卖的“合法”面纱
李某的公司委托北京某知名拍卖公司在2021年秋季拍卖会上拍卖涉案文物,上述两家公司均已取得从事文物拍卖的行政许可,同时文物主管部门也已对涉案文物准许拍卖。“从表面上看,涉案文物及相关单位均具备合法的拍卖资格。”李新刚说,为了准确认定涉案文物准拍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办案组将重点放在吃透文物管理与拍卖的相关规定上。
2021年12月,一场论证涉案文物“身份”的座谈会召开。针对文物专业性问题,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专门邀请了文物主管部门专家。会上,文物专家介绍,拟拍卖文物需要具有合法的来源证明,而青铜器作为国之重器,需要有证据证明文物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已经出土,并且传承有序,符合一定条件才能在市场上流通。由于青铜器过于贵重,当时的收藏家只要得到了相关的青铜器就会著书立传,记载青铜器的来历及特征,但受限于当时的记录条件,当时的收藏大家大都只保留了青铜器上的铭文和族徽拓片,而未有文物的整体图片。基于此情况,文物主管部门一般依据公开出版的著录以及当时文物商店出具的发票等购买记录,认定文物是否属于有传承的文物,进而决定是否准许拍卖。
结合专家的介绍,铭文变成了解决问题的关键。
李新刚介绍,办案团队抓住铭文这一关键要素开展细致审查,发现“物华天宝—中国古代艺术撷珍”场次的拍品清单显示,伯鱼作青铜鼎、郑羌伯作青铜鬲两件涉案文物均标注为“有1949年前著录”,其中,伯鱼作青铜鼎刻有《三代吉金文存》上记录的铭文,郑羌伯作青铜鬲上刻有《小校经阁金文》上记录的铭文。
公安机关委托文物鉴定机关对相关铭文的真伪进行鉴定。经鉴定,涉案青铜器属于西周文物,为三级文物,而这两件文物并非著录中记载的青铜器,铭文均是新錾刻的。
面对鉴定意见,李某仍然坚称涉案文物受海外收藏家委托拍卖,符合拍卖许可的要求。检察机关决定从客观证据出发,寻找案件突破方向。
该案还有一个关键人物——胡某。胡某从事工艺品制作和刻章,经朋友介绍与李某结识,并经常受托帮李某修复古玩。
“我们发现,李某与胡某在案发时身处异地,认为二人必定通过聊天软件沟通,可能以邮寄方式传递涉案文物,并使用电子支付手段进行交易。”李新刚告诉记者,经调查核实,确认李某曾通过微信向胡某明确提供过《三代吉金文存》和《小校经阁金文》两本著录上的青铜器铭文、族徽式样,说明錾刻的大小及位置,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手工费,后由胡某将上述铭文、族徽錾刻在两件备拍的青铜器上,再邮寄给李某,从而将来路不明的文物伪造成传世文物,进而骗取文物主管单位的拍卖许可。
2021年12月底,警方在湖南长沙将胡某抓获。胡某对上述行为进行了如实供述。
准确认定犯罪形态
“錾刻铭文的行为,不仅破坏了文物的本体性状,对文物本体造成实际损害,同时也破坏了文物的历史价值、科研价值和艺术价值。”李新刚进一步解释道,“虽然涉案文物在预展前已经撤拍,没有具体的出售、购买行为,但是他们以牟利为目的,为顺利拍卖而破坏文物本体的錾刻行为,应当认定李某和胡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应系犯罪未遂,而非犯罪预备。”
2022年4月22日,朝阳区检察院以李某、胡某涉嫌倒卖文物罪提起公诉,后于7月19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2年10月27日,朝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倒卖文物罪分别判处李某、胡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判处两名被告共同承担文物修复费用、鉴定费用等民事责任。后李某提出上诉。2023年2月2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