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要不要追究排污单位责任
2024-02-04 14:48:00  来源:检察日报

  11月初,记者来到四川省攀枝花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内抓生产、忙建设,一片繁忙景象。“之前公司缺乏环保意识,产生了不少问题。如今我们不仅升级了排污处理设备,还更新了监测设备,并严格执行排污标准,实现了环境保护和公司可持续发展双抓双促。”某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向记者表示。

  该负责人所说的“缺乏环保意识”,是指此前该公司钱某广等3人篡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该公司及钱某广等3人因此事被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了刑事责任。在办理这起案件过程中,检察、公安、生态环境三部门高效协同,着力破解案件办理中的难题,夯实证据,健全完善管理机制,有效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10月,该案入选最高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的依法严惩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典型案例。

  恶意篡改数据东窗事发

  “和巡检设备的运维公司人员闲聊时,得知修改二氧化硫、一氧化氮、烟尘浓度的参数可以改变检测到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数值。为保障生产产量、降低环保投入,我萌生了篡改尾气在线检测数据,让环保监测数据达标的想法。”到案后,钱某广向检察官交代。

  2021年5月8日至6月22日,为掩饰、隐瞒公司在生产过程中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烟尘等大气污染物数值,钱某广安排调度员刘某、安全环保管理员王某斌多次篡改尾气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软件系数。

  钱某广、刘某、王某斌3人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没想到,2021年6月22日晚,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攀枝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监控上传数据大幅低于实际排放数据。自此,钱某广等3人的违法行为暴露。

  抽丝剥茧锁定关键证据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初步调查后认为,钱某广等3人涉嫌刑事犯罪,于2021年6月25日将案件移送攀枝花市公安局,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攀枝花市仁和区检察院。

  仁和区检察院利用行刑衔接移送机制,第一时间与公安、生态环境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分析案情,建议生态环境部门提供行政调查记录、及时提取自动监测设备分析仪数据和某化工有限公司监控室录像资料,引导公安机关就计算机数据分析、排污危害后果核实、言词证据固定等情况展开侦查,确保行政执法调查工作与刑事立案侦查工作无缝衔接。

  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刘某、王某斌在钱某广的授意下,多次篡改尾气自动监测设备参数。经鉴定,该公司实际超标排放二氧化硫1082.75小时,超排污许可排放量130.05吨;超标排放烟尘8小时,超排污许可排放量2.53千克。

  2021年7月26日,仁和区检察院对钱某广、刘某和王某斌3人批准逮捕。同年9月29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仁和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准确把握追诉范围

  起诉个人犯罪,还是一并追诉单位犯罪?仁和区检察院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注意到“钱某广任单位安全环保部部长职责、具体履职”这一关键信息,遂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调取涉钱某广相关证据材料。

  经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钱某广系某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属于经公司授权的分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

  “钱某广虽不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但某化工有限公司将部分环境保护事项决策权授予了他,他在授权范围内作出篡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的决定,其实质是代表了单位意志。”该案承办检察官董兴建向记者介绍,“因此,刘某、王某斌系在钱某广的指挥、授意下实施犯罪,故应依法追诉某化工有限公司单位犯罪。”

  引导企业做好环境保护

  受理案件后,检察机关没有就案办案、机械司法,而是耐心引导企业堵塞排污漏洞、落实环保整改措施,尽到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切实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

  在检察机关耐心释法说理和积极推动下,某化工有限公司和3名犯罪嫌疑人均表示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司还投入600余万元升级排污处理设备,更新监测设备,整改后运行效果良好。

  2021年11月30日,检察机关对攀枝花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和钱某广、刘某、王某斌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仁和区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充分考虑各行为人在篡改行为中发挥的作用以及认罪认罚情况,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并建议对3名被告人三年内禁止从事环境保护相关职业。

  2021年12月24日,仁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某化工有限公司罚金20万元,分别判处钱某广等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六个月,三年内禁止从事环境保护相关职业。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仁和区检察院切实履行检察职责,向税务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收缴罚款。最终,某化工有限公司全额缴纳环境保护税及滞纳金近103万元,该案的办理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编辑:陈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