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8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利用虚假身份周天恒,虚构其为为溧阳市东尊建筑有限公司大股东,并制作了常州市巨凝金水岸小区5幢甲单元2902室的房屋产权人系“周天恒”的假不动产权证,以人民币400万元的价格向被害人许某某出售该房屋,后其又以需要现金操作该房屋过户为由,先后两次共骗得被害人许某某现金人民币16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在被害人许某某索要下,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返还其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