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3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原系常州市新北区格尔德商贸有限公司的业务员,2006年1月间,被告人吴某某采用偷拿出库单、盖假印章等手段,伪造本公司出库单的方式,将存放于常州市帝尔斯钢业有限公司仓库内的本公司冷轧钢卷,先后两次卖给他人,合计得款人民币7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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