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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蒋某某因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2018-09-27 14:41:00  来源:

  2018年6月27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6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虚构在外做树木生意需要资金、做生意需支付开票税金、请业务单位会计吃饭需要借款等理由,分7次骗取被害人陆某某人民币195000元,均被其用于偿还信用卡透支、偿还债务、个人消费等方面。

  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间,被告人蒋某某虚构做螃蟹生意需要资金、家人生病需要医药费等理由,分4次骗取被害人吕某某人民币21500元,均被其偿还信用卡透支、偿还债务、个人消费等方面。

  2017年4月1日,被告人蒋某某以可以帮助被害人卢某某提高信用卡额度并承诺消费金额会自动返还为由,通过发送微信消费码的手段骗取卢某某微信消费3320元,同年4月17日,蒋某某又以其需要卢某某帮助其完成银行业绩为由,骗取卢某某在其pos机上消费人民币6000元。上述所得款项均被其用于偿还信用卡透支及个人债务。

  二、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间,被告人蒋某某以代办交通银行卡并需要消费才能完成任务指标为名,同时虚假承诺消费后透支款项由交通银行自动转账归还,将王某某、顾某某等16人的信用卡骗取过来并进行刷卡虚假消费,资金被蒋某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购买彩票等方面,后未能有偿还能力按时足额偿还透支款项,至案发,尚有345744.38元透支款本金尚未偿还。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