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6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仲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仲某某在其经营的洗浴中心,招募冯某某、陶某某、金某、韩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采用隐秘方式记账、约定提成比例、定期发放报酬及提供餐饮等管理方式,组织上述人员按照一定的顺序轮流以498元/次的价格向洗浴中心的男顾客提供“口交”形式卖淫服务,并从中抽取55%左右的提成,非法获利约人民币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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