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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詹某某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
2018-09-30 10:54:00  来源:

  2018年8月28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

  2016年1月至7月,被告人詹某某在没有购销往来的情况下,通过兰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支付6%的开票费、虚假资金过账、个人银行卡回流的方式,让淄博正禄贸易有限公司、淄博易如商贸有限公司、淄博华兴利达经贸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均另案处理)为其实际经营的常州市永协塑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1份,计价税合计人民币(以下币值均为人民币)11540200元,涉及税款2674158.16元。上述发票已至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15年12月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詹董良又在无实际购销往来的情况下,以向兰庆阁支付6%开票费,向客户收取7%-8%开票费,采用相同方式,介绍兰某某等人实际控制的淄博宏利来商贸有限公司、淄博厚实贸易有限公司、淄博华兴利达经贸有限公司、淄博易如商贸有限公司、淄博正禄贸易有限公司、淄博希润德商贸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至常州市金嘉电器厂、常州市久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常州市富烨塑料制品厂等十余家企业,共计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189份,价税合计2113000元,涉及税款3070168.64元。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