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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蒙某某因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18-09-30 10:59:00  来源:

  2018年8月9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蒙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原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初至2017年4月19日间,被告人蒙某某伙同他人购买了笔记本电脑、手机、手机卡、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在网络上寻找作案对象,采用冒充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让被害人拨打其提供的诈骗电话冒充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让被害人通过支付宝、银行卡转账方式垫付订购机票、支付行李托运费用,实施诈骗18起,共骗取人民币235950元。所骗款项由蒙某某联系专门的取款人取款后分发给各实施诈骗的人员。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