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3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
1、2018年4月13日下午,被告人任某某至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新桦联生活购物广场附近,以每个600元的价格将2.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张某某、周某某。
2、2018年4月中旬一天下午,被告人任某某在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以550元的价格向谢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5克后,于同日至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新桦联生活购物广场人民百姓大药房门口,以600元的价格将上述毒品贩卖给周某某。
3、2018年4月23日下午,被告人任某某至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新桦联生活购物广场人民百姓大药房门口,以600元的价格将疑似毒品1包贩卖给周某某,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该疑似毒品1包净重0.8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