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被告人李某某因抢劫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8-09-30 11:07:00  来源:

  2018年7月30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车至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鸣凰银谷广场,采用干扰器干扰车门锁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宋某某停在该广场苹果专卖店门口的汽车内的现金人民币30元。在盗窃过程中,被宋某某当场发现,并抓住李某某,李某某为抗拒抓捕即拿出随身所带的刀具威胁宋某某并一把将其推倒在地,宋某某大声呼救,其朋友唐某闻讯后追赶李某某,李某某持刀具威胁唐某迫使其放弃追赶后借机逃走。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