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9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0月下旬至2018年4月3日间,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于某某在武进高新区新浪屿浴室内,组织陈某某、宋某某、毛某某等多名卖淫人员,采用统一住宿、隐秘记账、设置暗门、遥控开门、安装报警灯等方式,以398元/次的价格提供卖淫服务。其中被告人曹某某为浴室经营者并负责卖淫款分成;被告人王某某负责管理卖淫人员并发放卖淫人员工资;被告人于某某为浴室经理,负责日常管理及介绍嫖客。2018年4月3日,公安机关在该浴室内当场查获陈某某、宋某某等人。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已怀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