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5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8月17日间,被告人张某某采用撬门、扳卷帘门、翻墙入室等手段,先后至江苏省、安徽省、河南省等地,盗窃作案16起,共窃得价值人民币68147元的香烟、笔记本电脑等物品及人民币1600元。
2018年9月5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8月17日间,被告人张某某采用撬门、扳卷帘门、翻墙入室等手段,先后至江苏省、安徽省、河南省等地,盗窃作案16起,共窃得价值人民币68147元的香烟、笔记本电脑等物品及人民币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