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0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四年。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
一、职务侵占
(一)2015年10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周某利用担任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镇江丹阳公司副总经理负责丹阳吾悦广场项目的职务之便,与被告人袁某某(系该公司销售助理,负责明源系统的登记录入工作)、束某某(系该公司销售副经理)经事先预谋后,先以公司内部低价控制丹阳吾悦广场没有预售证的8套商铺,后采取欺骗顾客、加价销售等手段将该8套商铺卖出,将本应属于公司的房款共计人民币1987420元占为己有(被告人束某某参与其中5套商铺买卖,涉案房款1222018元)。其中被告人周某得款1021811元,被告人袁某某得款770609元,被告人束某某得款195000元。
(二)2015年7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利用担任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阳公司副总经理、泰兴公司副总经理,负责丹阳、泰兴吾悦广场项目的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董某某(系该公司策划副经理),采用多报少投放广告牌的方式,侵占该公司广告费共计348000元。其中,被告人周某得款210000元,被告人董某某得款138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束某某、董某某已分别退出赃款1331811元、200000元、138000元至被害单位新城公司并取得谅解;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袁某某亲属已协助退出赃款770609元。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2015年1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在担任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阳公司副总经理、泰兴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其在结账支付方面等职务之便,为丹阳云阳镇联创广告传媒服务部等六家单位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六家业务单位好处费共计人民币978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