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5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巩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
2017年3、4月间,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刘某、林某某等人,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租赁房屋经营亿城手机店,并以该手机店为据点,以“违约金”“平台费”“家访费”等各种“行业规矩”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后制造银行、支付宝或者微信流水痕迹,对现金进行拍照,再以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的借款,或者在被害人不能“按时”偿还前期借款时,自己或安排、联合他人继续与被害人签订各类合同以“偿还”前期借款(平账),直至被害人债务高筑,再通过跟随、持虚假借条至公安机关调解、恐吓、殴打等软硬皆施手段进行非法讨债,以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同年11月,丁某伙同田某某、陆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至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租赁挂牌成立“天诚公司”继续实施上述犯罪行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等人见此为扩大规模,遂伙同被告人巩某某及“高程”(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出资并挂牌成立“泰沅公司”,招募李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作为业务员、催收员、并与丁某的“天诚公司”以互通客户信息、共同认定“违约”、讨债、相互平账等方式合作,继续实施上述犯罪。直至2017年12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巩某某等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上述手段实施了一系列诈骗及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从被害人处骗得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另有19万余元因被公安机关查获而未能得逞;另单独或者伙同“天诚公司”采用殴打、非法拘禁等手段对被害人进行非法讨债,并向被害人勒索财物,得款2.2万元,另有3万元因被害人报警而未能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