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2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诈骗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
1、2017年11月30日至12月30日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陌陌”认识被害人赵某某,后以“张俊峰”之名,以假制服、开具的消费发票(载有“某某治安警察大队”等内容)等物品,虚构公安机关辅警的身份与其交往,期间编造公款被用于母亲看病、购买汽车需要支付定金等理由,共计骗得赵某某人民币3.8万余元,均用于个人挥霍。
2、2018年3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常州市天宁区光华路某理发店,以“张俊峰”之名,谎称离婚要赔钱给女方,用伪造的车辆登记证书和个人身份证明,将租来的汽车抵押给被害人周某进行借款,骗得人民币5万元,均用于个人挥霍。
(二)盗窃
2017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以“张俊峰”之名,与被害人赵某某交往期间,多次用其手机在“来分期”、“苏宁任性付”的贷款平台借款,后予以提现、消费,共计人民币3.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