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6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常州市武进区从事劳务派遣业务过程中,以个人资金有限,合作从事劳务派遣业务赚取高额利润为由,与被害人签订书面或达成口头投资协议,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包某某等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余元。
2018年11月6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常州市武进区从事劳务派遣业务过程中,以个人资金有限,合作从事劳务派遣业务赚取高额利润为由,与被害人签订书面或达成口头投资协议,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包某某等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