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5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裴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故意破坏他人汽车水箱,虚构车辆修理费用等手段,诈骗2起,共计骗得人民币39000元。
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武某某和被告人余某某、裴某、张某某等人经预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故意破坏他人汽车水箱、虚构汽车修理费等手段,诈骗4起,共计骗得人民币4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