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5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
2017年5月至2017年8月24日间,被告人姜某伙同吴某某(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与瞿某某、苗某某负责招募、组织、管理敬某某、文某、杨某等妇女,在某足浴中心内提供卖淫服务。另查明,2017年8月24日16时许,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民警在上述地点,将正在从事卖淫活动的敬某某、文某等人当场查获。
2019年3月15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
2017年5月至2017年8月24日间,被告人姜某伙同吴某某(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与瞿某某、苗某某负责招募、组织、管理敬某某、文某、杨某等妇女,在某足浴中心内提供卖淫服务。另查明,2017年8月24日16时许,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民警在上述地点,将正在从事卖淫活动的敬某某、文某等人当场查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