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5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
一、2018年10月8日晚上,被告人熊某某在KTV包厢唱歌时,以消费600元的价格选点该KTV女工作人员被害人甲有偿陪其唱歌、饮酒,事后未支付相关小费遭被害人索要、被告人熊某某以支付小费的名义,诱骗被害人至烧烤摊位继续饮酒,乘其醉酒之际,于次日凌晨将被害人带至某商务酒店房间内,并采用强摁、强行脱衣裤等手段对被害人实施奸淫,因其反抗并以自杀相威胁而未能得逞,并致其面部挫伤、左前臂皮下出血等伤,经鉴定属轻微伤。
二、2018年9月29日晚上,被告人熊某某在KTV包厢唱歌时,该KTV女工作人员被害人乙(案发时未满十七岁)以小费400元的价格陪其唱歌、饮酒。被告人熊某某事后未支付相关小费并偷拿被害人手机,被害人向其索要小费及手机。被告人熊某某以支付小费、归还手机的名义,于次日凌晨2时许,诱骗被害人至其租赁的房间内,乘被害人醉酒无力反抗之际,并采用强摁、强行脱裤等手段对被害人实施奸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