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7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吴某采用剪刀剪门、钥匙开锁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庄某某、吴某某(系被告人吴某的姐姐)夫妇放在家中一楼卫生间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330000元。案发后,赃款人民币294500元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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