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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曹某某因组织卖淫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19-10-29 15:49:00  来源: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

  2019年4月2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0月下旬至2018年4月3日间,被告人曹某某伙同曹某甲、王某某、于某某(均已判刑)组织陈某某、宋某某、毛某某等多名卖淫女,采用统一住宿、隐秘记账、设置暗门、遥控开门、安装报警灯等方式,以398元/次的价格提供卖淫服务。被告人曹某某为浴室的实际控制人、经营者。曹某甲为浴室经营者并负责卖淫款分成,王某某负责管理卖淫女并发放工资。于某某为浴室经理,负责日常管理及介绍嫖客。2018年4月3日,公安机关在该浴室内当场查获陈某某、宋某某等人。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