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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姜某因强奸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2019-10-29 15:50:00  来源: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

  2019年4月10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姜某与朋友在KTV内唱歌,被害人(女,2001年8月13日生)在包厢内陪姜某等人喝酒唱歌。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姜某等人约被害人外出夜宵,后姜某以让被害人休息为由,将其带至酒店。被告人姜某采用推搡、强行脱衣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当日凌晨4时许,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出警至该酒店将被告人姜某抓获。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