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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因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2019-10-29 15:42:00  来源: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

  2019年3月14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经审理查明:

  2018年6、7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常州市武进区、钟楼区等地,谎称系常州禾沁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沁生态园”)的小股东,编造投资舞美公司、建设别墅轰趴项目等理由,骗取他人信任,骗得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1010元。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