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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因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2019-10-29 15:52:00  来源: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

  2019年4月16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

  2015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虚构到云南合伙做槟榔生意需要投资、让战友“姜杰”帮忙找工作需要打点关系并办理相关证书、槟榔被海关扣押、抽奖中金条需要手续费、现金支票要兑现、要攻破“新葡京”博彩公司防火墙等理由,并通过下载相关图片、伪造收条等手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被害人先后通过支付宝、ATM机汇款等方式给其转账,共骗得人民币542616元(其中,建行汇款315800元、农行汇款70020元、支付宝转账156796元)。骗取的现金均被其用于赌博或个人挥霍。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