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6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
1.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赵某应吸毒人员周某某的要求,帮其联系购买毒品。被告人赵某收取周某某微信转账800元后全部转给被告人徐某某,徐某某在当天下午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0.7克由周某某自行取得。
2.2018年10月12日下午,被告人赵某应吸毒人员周某某的要求,帮其联系购买毒品。被告人赵某收取周某某微信转账1000元后转给被告人徐某某800元,徐某某在当天下午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8克由周某某自行取得。
3.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赵某应吸毒人员周某某的要求,帮其联系购买毒品。被告人赵某收取周某某微信转账1000元后交给被告人徐某某800元,徐某某在当天晚上将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0.76克,经检验含甲基苯丙胺成分)被民警当场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