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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
2020-09-29 16:00:00  来源: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与李某某小型轿车尾部相撞,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在处置该事故过程中发现王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2.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汽车修理费2500元。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