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0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徐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撞到门口道闸栏杆,致道闸损坏,造成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发现徐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鉴定,徐某某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6.6毫克/100毫升,徐某某的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事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赔偿了被害单位拦杆修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2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