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0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陆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陆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撞到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隔离护栏,致其所驾车辆与护栏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陆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约四十分钟后其在家中用手机报警,谎称是其妻子杨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最后被民警查获。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警大队认定:陆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在处置该事故过程中发现陆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鉴定,陆某某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6毫克/100亳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陆某某赔偿了护栏修理费共计人民币52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