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5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潘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0日19时22分左右,被告人潘某某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滆湖路由西往东行驶至东桥南路附近时遇民警执勤检查,在处置过程中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检验显示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7毫克/100毫升,送检的其血样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8.9毫克/100毫升。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属醉酒驾驶。
2021年1月15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潘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0日19时22分左右,被告人潘某某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滆湖路由西往东行驶至东桥南路附近时遇民警执勤检查,在处置过程中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检验显示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7毫克/100毫升,送检的其血样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8.9毫克/100毫升。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属醉酒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