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0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魏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6日20时38分,被告人魏某某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沿着青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江东路口北侧100米处时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发现魏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送检的魏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76.9毫克/100毫升。魏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属醉酒驾驶。
2021年1月20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魏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6日20时38分,被告人魏某某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沿着青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江东路口北侧100米处时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发现魏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送检的魏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76.9毫克/100毫升。魏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属醉酒驾驶。